法治护航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4-04-24     浏览:36     评论:0    
核心提示: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近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
 绿色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是永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近日,《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六章43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改造、技术应用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这是湖北首部针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法规,填补了湖北省绿色建筑缺乏法律规制的空白。

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

所谓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安全、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长期以来,湖北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深入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品质化发展,成效显著。据统计,自2008年以来,湖北省共有1017个项目获绿色建筑标识,总建筑面积约1.17亿平方米。2023年,湖北省国家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项目面积达到20万平方米,排名全国第五。“十三五”期间,湖北省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已经超过70%。

如何进一步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湖北坚持标准先行。《条例》以标准化引领规范化,通过不断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推动绿色建筑工作质量全面提升。

在此基础上,《条例》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关于“鼓励各地制定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省自然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组织编制和完善绿色建筑地方标准,积极培育发展团体标准,引导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建立健全绿色建筑标准体系。

为推动湖北省率先实现建筑领域碳达峰及碳中和目标,《条例》创新提出建立建筑碳排放管控工作机制,探索将碳排放相关指标纳入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推动建筑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控制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转变。同时,建立健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等制度,提升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水平。

实行绿色建筑闭环管理

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这是湖北省“十四五”绿色建筑发展的工作目标。

如何让愿景变为现实?《条例》明确要求,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应当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及以上的要求建设。

其中,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引导房地产项目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一星级的要求建设。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绿色建筑二星级的要求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行更高要求的绿色建筑等级。同时,鼓励农村新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为确保绿色建筑等级要求落实落地,《条例》建立从规划、建设到运行、改造整条作业链的全链条闭合管控机制,明确绿色建筑全寿命期各方主体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同时,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

《条例》明确规定,在规划环节,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立项环节,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纳入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对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在建设环节,建设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建筑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要求。

此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监理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前出具绿色建筑工程验收评估报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实施绿色建筑专项检测工作,出具包含能效测评在内的检测报告;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对绿色建筑专项内容进行查验。

在销售环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绿色建筑等级等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绿色建筑“重设计、轻运行”现象,《条例》设“运行与改造”专章,要求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的监督管理,对绿色建筑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的性能组织开展后评估。

强化绿色建筑推广应用

绿色建筑等级越高,建设成本增量随之越大。为激发市场活力,加快绿色技术的创新研发、成果转换和行业转型升级,《条例》进一步加大奖励和政策扶持力度,形成组合拳,推动形成市场内生源动力。

《条例》要求,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的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和扶持示范项目建设、新技术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推广、标识认定,以及进行绿色建筑宣传培训、人才培养和公共信息服务等活动。

对符合条件的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星级绿色建筑和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因采用外墙外保温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

《条例》还明确,对符合绿色建筑产业信贷条件的项目及其借款人,享受项目融资、流动资金贷款、绿色建筑保险、绿色建筑按揭贷款等金融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购买的商品住宅为星级绿色建筑的,在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按绿色建筑星级逐级上浮。通过提高绿色金融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推动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

此外,对利用浅层地热能供热制冷的绿色建筑,依法给予电价优惠,减免水资源费。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星级绿色建筑、A级及以上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等项目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评优及相关示范工程评选中优先。

《条例》还高度重视技术创新。不仅详细列明相关绿色建筑技术,如建筑信息模型等信息化技术、智能建造、装配式建造技术、超低能耗等节能建筑技术等;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高绿色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行业协会等结合荆楚建筑特色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创新。

此外,《条例》实行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要求逐步提高建筑工程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明确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应当优先使用绿色建材。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绿色建材。同时,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绿色建材进行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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